2、立足临床,规范cfs的中医诊断标准和辨证纲领
尽管目前医学界对于cfs的诊断尚缺乏特殊意义的检查指征,但holmes在1988年根据cfs的临床表现制订了如下诊断标准。主要标准:①半年以上持续性或间断发作性疲劳和衰弱,卧床休息后不能缓解;②根据病史、体征和化验结果排除其他各种疾病可能引起的症状。次要标准:①低烧;②咽痛;③颈部和腋下淋巴结肿痛;④不能解释的肌力衰弱;⑤肌痛;⑥体力活动后24小时疲劳仍不消失;⑦头痛,无红肿的游走性关节痛;⑧神经或精神症状;⑨嗜睡或失眠。体征标准:①低热(口温37.6~38.6℃、肛温37.8~38.8℃);②非渗出性咽炎;③颈前、颈后及腋窝淋巴结肿大。holmes指出,具备2项主要标准和6项以上次要标准,以及2项以上体征标准,或者单纯症状标准超过8项以上者,均可初步确诊为cfs(2)。
经过10年来人们对cfs研究的深入和认识的提高,发现holmes的诊断标准本身尚有诸多缺陷,如缺乏某些病毒抗体的检查、脑颞叶检查等等,需要进一步完善。然而,时至今日,中医却还没有建立富有特色的cfs诊断标准及辨证体系,这已成为当前中医临床工作者面临的一大难题。因此,规范cfs的中医诊断标准和辨证纲领,势在必行。笔者认为,规范cfs的中医诊断和辨证纲领的基本过程及注意点,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5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