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正常生育能力的女性狼疮患者应实行计划生育。
2、安排最佳的妊娠时间是在狼疮静止期,虽然不能保证此后疾病一直处于静止期。应强调的是即使在静止期5-6个月后妊娠,仍有10%左右的患者狼疮突发。
3、疾病突发的可能性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病情越轻,突发的可能性越小。医生必须掌握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保留妊娠的指征。
4、疾病活动期妊娠,特别是患有狼疮性肾炎患者,易于发生高血压或产前子痫。
5、抗磷脂抗体阳性妇女流产率高,应坚持长期用小剂量阿司匹林,或肝素及/泼尼松、及中药辨证治疗。
6、整个妊娠期及产褥期都应严密监测,积极治疗。患者应在系统性红斑狼疮专科门诊及产科门诊同时定期随访。
7、医生必须注意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的活动程度、妊娠并发症及胎儿发育情况,注意有无死胎。定期检查血、尿常规及血沉、c反应蛋白、补体,必要时作免疫学方面检查。如患者临床症状及实验指标提示患者病情有加重趋势,应尽早劝告患者终止妊娠。
8、有下述指征,如母亲无菌性髋关节坏死、产前子痫、胎儿窘迫、头盆不称、胎儿横位等,应行剖宫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