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女子阮某因使用了导购员推荐的“去痘修复液”,不仅皮肤没有得到修复还出现皮炎症状,一气之下将这家私人化妆品店负责人杨某告上法庭。近日,厦门中级法院二审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经营者杨某应支付消费者阮某补偿款2000元。
一审集美区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24日,经杨某的导购员推荐,阮某从杨某处购买并使用“佩芬兰去痘修复液”。使用后的第二天,阮某脸上出现发红症状。之后出现较为严重的红肿、溃烂、刺痛等症状。杨某的工作人员在确认阮某皮肤过敏后,退还了购买产品的费用,并分别先后三次陪同阮某到市第二、灌口某诊所、思明区就诊,经诊断确诊为“过敏性皮炎”。后来,阮某的症状经过治疗得到基本恢复。
阮某诉称,杨某的工作人员向阮某推荐“佩芬兰去痘修复液”时,她曾询问该产品是否适用于自己的肤质,得到肯定答复后才购买使用。没想到这种“去痘液”正是造成她过敏性皮炎的直接原因,她要求杨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3000元、皮肤调理及营养费用1000元、误工费4000元,合计8000元。法院一审判处杨某赔偿阮某2000元。
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杨某上诉称,他一星期之内陪同阮某就诊三家,均确诊为“过敏性皮炎”,而阮某这种长痘症状的人群,在医学角度就叫做“过敏性皮炎”,不管有无使用涉案产品均为皮炎,怎能认定就是使用了涉案产品而导致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