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标准不能保证绝对避免室内污染
要知道,针对具有若干不同规格、型号的某一类产品制定的限量标准,只能对其单位物料中所含有害物质的量作出规定,或规定其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向周围的单位空气中释放的有害物质的限量,不可能对产品中的总含量作出规定,也不可能针对所有可能的使用环境条件的释放量都作出规定。
比如说,《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甲醛释放量≤1.5毫克/升,这是按标准规定的取样和检测方法测得的干燥器底部的每升水溶液中的甲醛含量,不是家具本身的甲醛含量,而是在家具的指定位置按指定的大小取下的一小块样品在给定的条件下释放到一定量的蒸馏水中的含量,它只能用于区别产品合不合格的界限值,不能与家具本身在某个条件下释放到室内空气中的甲醛量之间建立起直接联系,因此也就谈不上根据这个标准来确定室内空气质量的好坏了。
因此,主管政府部门出台的这些标准没有问题,它们是国家为控制环境污染和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优胜劣汰而对产品质量提出的一个最低限定标准,它只能总体上对减少污染起到促进作用,而无法保证使用合格产品的消费者的室内空气质量一定符合卫生标准。也就是说,国家对装饰装修材料和家具等制定的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只是在现有的技术和成本控制条件下制定的一种产品质量标准之一。在目前的条件下,还不可能保证这些产品在任何使用条件下都是“安全的”,或者是通常所说的是“绿色的”或“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