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接触汽油和胶浆的工人,应由企业行政供给工作服和口罩(必要时发给活性碳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建立经常的洗濯和检修制度。
第九条企业行政应为经常接触汽油和胶浆的工人设置洗手设备和淋浴设备,供给洗脸肥皂和毛巾,并建立个人卫生制度。
第十条在蒸发汽油蒸汽的车间里,禁止就食和存放衣物,工作服和便服应分别存放。
第十一条对直接从事接触汽油作业的工人应进行就业时的健康检查,患有神经系统疾病、心脏血管疾病,血液系统疾病和肝、肾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接触汽油的工作,对现职工人每年应进行一次定期健康检查,以便早期发现中毒患者,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部联合公布,自公布日起实行。